(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对策,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和统筹全区公车制度改革;指导和推进企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流通领域体制改革。
(五)研究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协调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市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建设项目;安排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审核;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对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对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八)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对策,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行业协调指导;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监督检查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十二)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进场交易项目目录;对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实行审查备案;负责开、评标会的现场监管工作;负责受理专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评标专家分库入库和清出名单;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受理并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承担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的价格、收费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我区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
(十五)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用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十六)按照国家、省定价目录以及规定权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共福利性的商品价格、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医疗收费、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进行管理,并依法实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十七)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组织实施明码标价,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十八)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十九)负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工作。对我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二十)指导、监督区直各收费部门的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企业之间重大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争议。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区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参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涉及辖区的分区规划和各类市域层面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十三)在市宏观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上报。
(二十四)负责全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审批工作。
(二十五)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负责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六)参与全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十七)负责全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为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十八)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含市政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
(二十九)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的城市规划验收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负责全区乡、村庄规划区内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十)负责全区城建规划档案和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负责全区城乡规划工程测绘的业务管理。
(三十一)负责全区城乡规划行业的技术进步及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区规划设计行业的业务和资质管理。
(三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三十三)负责全区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改造的专项规划工作。
(三十四)会同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区规划编制、审批、行政许可及政务公开、廉政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统计标准、统计报表制度,拟定全区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批(核)全区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方案。
(三十六)组织完成全区性国家、省、市、区各项调查、普查任务,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对专项调查工作和各项数据审核、整理、评估、分析和汇总,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建议。
(三十七)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结果,编纂统计年鉴及人口、经济、农业普查数据资料汇编。
(三十八)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培训、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干部和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和调查单位统计管理网络,指导部门统计业务开展,落实统计归口管理制度,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十九)管理下属事业单位。
(四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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